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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利率贷款(“高利放贷”的法律性质分析)

时间:2025-01-22 00:37:44



一、何为“高利放贷”?

高利放贷一般指发放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可知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视为高额利息,其中“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2023年1月20日LPR报价为例,一年期为3.65%,四倍即14.6%,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二、民事上关于高利放贷的相关规定

(一)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时在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二)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利息过高如何处理

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可以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自由约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会遵从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予以支持,但后因借款纠纷而诉至法院,以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起诉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了职业放贷人的情况,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三、刑事上对于非法放贷及暴力催债的相关规定

(一)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2)以超过百分之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

2020年12月26日第11次修正的《刑法典》增加了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此罪要注意两点:第一,只能针对非法债务,如赌债、高利贷等,如果催收的是合法债务,不构成本罪;第二,若使用的暴力、胁迫、限制自由、侵入住宅、恐吓等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属于一行为犯数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