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当行的法律地位和监管环境】
典当行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受到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典当行不得从事商品寄售、零售、旧物收购等业务,也不能吸收存款、集资和资金拆借,更不能发放信用贷款或进行担保等活动。其服务对象主要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指典当行接受客户提供的动产(如贵金属、珠宝、机动车等)作为质押物,以此为基础发放贷款。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典当行可以接受客户提供的财产权利(如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作为质押物,发放贷款。
3、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典当行可以接受客户提供的房地产(不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发放贷款。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如果客户在典当期限内未能赎回质押物,典当行有权变卖这些物品以回收贷款。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典当行可以提供对质押物或抵押物的鉴定评估服务,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6、其他依法批准的典当业务:除了上述业务外,典当行还可以经营其他由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典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