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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的五种情形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时间:2024-07-31 15:00:48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有解除权人行使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一般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特殊法定解除


1、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任意解除权


①不定期的持续性合同:


《民法典》563条: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二款)


②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二款)


③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④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二款)


2、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解除权


①定作人的任意解除与变更权: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托运人的任意解除与变更权: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③寄存人任意解除: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二款)


④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第二款)


3非违约方解除权


①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②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承揽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僵局中的诉讼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笔者提示:


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并非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全部无效,其中关于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依然有效。


1、争议解决条款: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结算和清理条款: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九民纪要》49条和《买卖合同解释》26条规定,违约金条款、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条款、定金条款均属于民法典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笔者建议:


1、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因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若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即无需对方同意,送达之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该解除权便已生效。


4、送法方式可以通过邮寄通知书、发送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通知等方式,送达后应当妥善保管通知的相应证据。